学校各单位:
根据南宁市税务局的相关要求,劳务费的领取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以便准确录入纳税系统。为完善纳税手续,及时准确地完成税款代扣代缴工作,从即日起,凡属校外人员(非本校在职工)领取酬金的,需要提供领款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凡没有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劳务发放,财务人员一律不予受理;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虚假捏造的,一经查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销经办人或相关责任人负责。
请广大教职工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5年9月9日
上一条:财务处关于重新启用财务报账咨询服务台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我校2016年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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