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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2016年度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来源11111:    作者:    摄影: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14:55    浏览次数:

学校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总申报。因此,凡2016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校内所得和校外所得),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自行向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为代理申报和自行申报两种,由教职工自己选择,具体如下:

一、代理申报

为了方便教职工办理纳税申报,财务处可代理申报。各位教职工可到逸夫楼二楼207财务处报账大厅填写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委托书,交给财务处办税人员(叶海林老师)进行代理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3月24日)。申报时需提供资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税收缴款书原件(学校财务处领取)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学校财务处领取)一份

二、自行申报

教职工也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地址: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1楼)。申报时所需资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税收缴款书原件(到学校财务处领取);

3.填《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两份(税务局领表填写,也可到学校财务处领取)。

表格中一些信息按如下填写: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450100498506649。

依法申报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各单位通知教职工按时完成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

财务处联系人:叶老师电话:3260409

财 务 处

2017年3月9日

附:有关纳税申报政策告知如下:

一、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属于本须知第一条(二)、(三)、(四)种情形的纳税人,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属于本须知第一条(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其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补贴、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以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纳税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中有什么问题,可通过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或登陆相关网站以及向所在城区(县)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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