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各住户: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物业费和水电费的通知》(桂财行〔2016〕63号)通知精神,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物业费、水电费。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物业管理纳入学校总体管理,收取教职工一定的物业费,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我处拟定了《广西民族大学校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2月10日前将反馈意见(到期未反馈将视为无异议)通过邮件发送到邮箱:2573947556@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广西民族大学校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物业费和水电费的通知》(桂财行〔2016〕63号)
3.《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的通知》(南价格〔2009〕200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后勤管理处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