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及《南宁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高国税通[2016]50069号文)的通知,我校已于2016年04月12日经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自2016年05月起生效。
从2016年05月01日起区内外地税系统不再向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发票,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南高国税税通[2016]4196号),我校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名 称:广西民族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450100498506649
地址、电话: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88号广西民族大学07713260236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西乡塘支行2102111309249010118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