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号)“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无法上报的,最迟应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请各有关部门务必于尽快做好专项资金采购立项工作,并将经审批的采购立项于2016年5月20日前通过OA系统报到我办,以便我办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无法报送的,最迟须在2016年8月20日前报到我办。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有关单位须在预算指标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报到我办,以便我办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由于货物类采购计划上报时需要逐项填报,申购的每项货物“名称”和“数量” 一旦上报,无法再进行变更,因此立项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申购清单。货物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立项时需要提交论证报告;货物是进口的,必须注明是“进口货物”,立项时需要提交申请购买进口货物的理由。
2016年起,财政厅对没有按规定时点上报采购计划的单位以及项目名称在全区通报,若因申报采购立项不按时报送我办上报采购计划而对我校造成影响的,后果由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未尽事宜,请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梁老师,电话:3265816。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