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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2015年度科研项目招标公告
来源11111:    作者:    摄影:    时间:2015年10月09日 10:29    浏览次数:

广西民族大学全体教职员工:

我中心2015年度科研项目现面向除法学院以外的全校教师、科研人员招标,优先具有民族法、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学、法学等学科教育背景或研究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

招标科研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请有意承担科研项目的同志,于20151020日(周二)1730前书面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表递交到法学院108办公室凌枝(电话:3265216)处。

中心办公室将统一接收申请书后汇总,交中心学术决策机构讨论,依本中心《招标项目评标定标规则(试行)》(附件三)最终决定并公示项目定标结果。

附件一:2015年招标科研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内容

成果要求

经费(万)

1

2015Z002

招标

一(二)民族地区立法问题研究

核心论文(1篇):《区域治理的地方性与国家统一性的关系》

1.5

2

2015Z004

招标

一(四)民族民间法基本理论问题1、广西11个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壮族)

著作1部(题目自拟)

5

3

2015Z009

招标

一(四)民族民间法基本理论问题1、广西11个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水族)

普刊论文1篇(题目自拟)

0.3

4

2015Z010

招标

一(四)民族民间法基本理论问题1、广西11个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仡佬族)

普刊论文1篇(题目自拟)

0.3

5

2015Z012

招标

三(三)数字新媒体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新问题及新思路1、互联网时代犯罪群防群治新举措

核心论文(1篇):《互联网时代犯罪群防群治新举措研究》

1.5

6

2015Z015

招标

同上

核心论文(1篇):《“微权利”的掘起与公共秩序的构建》

1.5

7-11

2015H0172015H0182015H0192015H0202015H021

后期资助

民族法学或基层社会治理相关主题

普刊论文(5篇,每篇0.3万元)

1.8

12

2015H022

后期资助

民族法学或基层社会治理相关主题

决策咨询报告或立法建议书或论证报告(3篇,每篇1万元)或研究报告(1篇,每篇3万元)或其它(若干)

3

总计

14.9

说明: 1、编号17-22的项目是“后期资助”项目,由研究者取得一定成果后、公开出版前申报,成果交由中心学术机构审查,确属有利于中心核心任务实现的,中心将同意按标准资助。

本期20159月至20168月间,中心随时接受此类项目申报。

     2、关于各类成果数量与质量要求:

1)普刊论文要求8000字左右,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

     2)核心论文要求8000字以上,北大核心刊物公开发表;

     3)著作要求20万字以上,国家B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4)研究报告5万字以上;

     5)决策咨询报告或立法建议书或论证报告1万字以上,须提交相关部门。

以上成果均须标明“广西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字样

 

 

 

附件二: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2015年科研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            所属校内单位:                  职称:      

所选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人承担该项目的基础或优势

拟完成项目的时间(年月)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三:

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招标项目评标定标规则(试行)

 

第一条  每位同志只能承接主持一项中心招标项目。

亦即,之前承接有中心招标项目未完成的同志,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再承接中心项目。

项目完成,指的是成果要求是著作的,已取得出版社符合付印出版条件的通知或证明;是论文的,已刊印出版;是决策咨询报告或立法建议书或论证报告的,或者资料集,或者宣传片等其它成果形式的,应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应同时附成果本身、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等,经中心审议通过。

第二条  每位同志至多只能同时参与两项中心招标项目。主持的项目亦计为本条所称的参与项目。

第三条  招标项目优先其他同志,科研创新平台牵头人一般不得参与本平台科研项目的投标。

第四条  唯一投标者,如果不违反前述规定,且没有不利于项目完成的情况的,即可确定其为该项目中标者;

第五条  多人竞标者,将比较投标者承担项目的基础或优势,由中心会议投票决定该项目的中标者。

第六条  参与中心评标会议的牵头人、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及人员、首席执行官、专家、顾问等,对自己参与投标的项目,无表决权。

第七条  评标与定标结果应至少在原招标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  本规则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试行。

                                 

广西民族法与区域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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