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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2010年度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通知书
来源11111:    作者:    摄影:    时间:2011年03月17日 00:00    浏览次数: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凡2010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包括校内所得和校外所得,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管辖我校的税务局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地方税务局(地址:鲁班路75号 电话:0771-3860686)。申报时所需资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3.填表格两份(可到税务局领表填写,也可到学校财务处领取)。

    另外,表格中一些信息按如下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01064021、经营单位纳税务局人识别号:450100498506649。

    我处正在为已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职工开具2010年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请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教职工及时到我处领取2010年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请2010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有关纳税申报政策告知如下:

    一、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属于本须知第一条(二)、(三)、(四)种情形的纳税人,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属于本须知第一条(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其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补贴、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以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纳税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中有什么问题,可通过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或登陆相关网站以及向所在城区(县)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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